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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11〕130 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6]42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正在修订的孵化器指标评价体系、孵化器“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现对2010年度(含)前被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开展复核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实施国家级孵化器的动态管理,以提升国家级孵化器的发展质量,引导和促进全国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0年度(含)前被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
二、复核要求
复核工作,拟每三年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材料,及时上报,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1.各孵化器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11年度复核申报表》,并随附下述复核材料,报送其直接主管部门审核签章(附件1);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组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家级孵化器参加复核工作,并对复核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核后,以科技厅(委、局)文件的形式,将重新确认的国家级孵化器名单统一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核工作。
三、复核材料
1.孵化器法人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方政府(园区)支持孵化器的政策措施(文件或复印件);
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和孵化场地的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资金的证明(银行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明)及3个以上投资(借款或资助)在孵企业案例;
5.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业导师体系建设的情况概述;
6.孵化器建筑物的外部标志显示状况,包含“CTP科技企业孵化器”图文标识的实景显示(附照片);
7.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
8.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汇总表(附件3);
9.毕业证书复印件或颁证图片资料、汇总表(附件4);
10.具有积极影响的重大事件、交流或宣传活动情况(附图片);
11.孵化器管理制度(文件或复印件)、统计工作情况;
12.孵化器“十一五”工作总结和“十二五”规划(3000字内)。
四、复核结果
依据复核工作的要求,对复核结果以文件或媒体、火炬中心网站公示,并确认后予以发布(孵化器名称统一为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称谓)。
1.复核合格。
2.限期整改。对复核材料不完整或超时限申报的,必须在公示期限内补充完毕或以文件方式提供说明,并视为国家级孵化器年度指标评价的降分情节;预期不能改进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家级孵化器的重新认定范围;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火炬中心组织验收并以文件方式确认通过。
3.取消资格。对不提交复核材料或孵化器发展方向偏离、基础条件明显不足的,结合孵化器相关指标的评价结果,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五、其他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审核全部材料后,于2011年9月30日前(以收到文件日期为准),统一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纸质一式三份,同时刻制电子版光盘)。
2.电子版光盘(excel版)内容包括“国家级孵化器基本信息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十一五工作总结和十二五规划(电子版)”、“孵化器建筑物外部标识的实景图片(电子版)”等。
3.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北京三里河路5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邮编:100045
联系人:孙启新、李晏昆 E-mail:sunqx@ctp.gov.cn
电话:010-68511831、68598357、68574709、68598358
附件: 1.201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复核申报表
2.孵化器基本信息汇总表
3.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4.毕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5.参加复核的国家级孵化器名单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