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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部分市属社会组织开展2012年度财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2年6月30日以前成立的部分社会组织
二、检查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1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
(1)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2)财务情况;
(3)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情况;
(4)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开办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是开办资金的原始投入和后续注资情况;
(4)固定资产的投入情况:主要是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
(5)财务收支情况:包括财经法纪遵守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票据使用情况等;
四、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实施,进行上门检查,将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报告作为2012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依据,相关费用由执法经费列支。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祥杰 联系电话:82485147 传真:25832723
深圳市民政局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