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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等园区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2

深科技创新〔2014〕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等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工作,制定了《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等园区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操作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等园区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操作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市科创委联系人:周行椿,电话:82003764)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等园区项目宿舍及公寓
销售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位于南山区的深圳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5平方公里区域(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二条 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优先满足注册地在高新区内的单位及其员工需求。若有剩余,再考虑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员工需求。

第三条 项目宿舍及公寓销售对象、再受让对象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条件,及所在宗地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项目宿舍及公寓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仅面向注册地在高新区的单位及其员工销售;6个月后,扩大到面向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员工销售。

第四条 销售对象应符合深圳市有关政策及第三条的规定,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宿舍或公寓。

第五条 注册地在高新区的单位申购项目宿舍及公寓,须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之一作为认定依据:

(一)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

(三)高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区批文或批复文件。

第六条 注册地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购项目宿舍及公寓,须提交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申购项目宿舍及公寓,须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一年以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之一。

第八条 符合购买条件的个人申购项目宿舍及公寓,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审核申购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据申购文件材料确定购买资格,与单位或个人签署购买合同。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九条 购买项目宿舍及公寓后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需要转让的,受让对象须符合本规定限定的范围,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或其指定单位确定购买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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