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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2/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深府〔201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增强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创造“深圳质量”,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突破关键技术,强化自主创新,拓展应用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将深圳建成全球重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和区域创新中心。

  (二)重点发展下一代信息网络、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三网融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与专用设备、高端软件、信息服务以及其他新兴信息技术领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五)自2011年起,连续5年,市科技研发资金、高新技术重大专项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方面。

  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金和知识产权、标准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倾斜,共同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市政府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应用工程,专项资金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十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三)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申请权威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四)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各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支持跨国企业、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资助。

  (十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六、积极培育和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十六)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

  (十八)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特色产业园。

  (十九)依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或集聚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一)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予以一定的资助。

  (二十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或者创办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并优先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四)鼓励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引导资金,用于吸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二十五)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

  (二十六)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到本市再担保体系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和再担保费率最低的政策倾斜。

  (二十七)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十、创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扶持培育应用市场。支持政府信息化项目积极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鼓励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市场推广。

  (二十九)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项目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深圳聚集。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电子信息、通信等领域国际知名展会和会议,支持在深圳举办高水平、国际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会议。

  (三十)支持对外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对外合作。

  (三十一)推动产业联盟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联盟提供重大公共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服务等。支持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环境。

  鼓励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统计分析、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三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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