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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现将2012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必须按照《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理机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区发展促进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三、《指南》要求政府配套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四、项目采取限项申报,其中国家级高新区限报40项,省级高新区限报30项。
五、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园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特点、园区基础条件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需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筛选。各市科技局会财政局统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出具项目推荐函(含项目清单),需提交材料包括:
⒈项目推荐函,一式2份;
⒉项目申报书(含资金承诺函),纸质材料一式6份;
⒊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及申报项目清单的DVD数据光盘。
以上材料请于3月30日前统一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其它要求详见《指南》。
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10033)
联系人及电话:
⒈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83163930、83163931、83163932
⒉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黄攀,83163635
⒊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姚林,83170361
附件:⒈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⒉申报项目清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