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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入区行政审批业务补充指引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5/5/19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行政审批业务,减少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就将高新区入区行政审批业务补充指引发布如下:

一、关于租用(增租)高新区产业用房入区行政审批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办理租用(增租)高新区产业用房入区手续:

(一)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所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二)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生活配套或科技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生活配套”是指食堂、便利店、餐饮、邮局、银行等配套企业或者机构,不包括文体娱乐、各类宾馆酒店等配套企业或者机构;

“科技服务”是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关于购买高新区产业用房入区行政审批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办理购买高新区产业用房入区手续:

(一)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三)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境内外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申请之日起近两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是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企业。

三、关于产业用房中用于配套的比例问题

为弥补高新区配套不足的短板,同时又保证大部分空间资源用于产业发展,实现高新区“工作、生活、学习”三位一体的建设目标,高新区内单个项目的产业用房:

(一)如销售,用于配套建筑面积面积不超过可售总建筑面积的15%;

(二)如出租,用于配套建筑面积面积不超过可租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生活配套不超过可租总建筑面积的1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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