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72017/12/292017/9/272017/8/42017/6/152017/6/142016/7/112016/4/142015/9/242015/7/232015/7/32015/6/252015/6/42015/6/32015/5/282015/5/262015/5/212015/5/202015/5/142015/5/8
首页 -> 资源中心 -> 政策指南 -> 正文
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个人创客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5/8/3

    一、审批内容

    个人创客:对社会创客、在校学生自行设计并制造具有创新性作品实现创意的创新活动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创客创新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1. 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包括创客空间和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2.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单位是学校的,应为高级中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

    3.项目承担人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五、申请材料

    申请个人创客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学生创客提供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项目受理时间:

    社会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社会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学生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学生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3.联系人:蔡晟、刘一平 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