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内容
创客交流活动: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支持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体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跳蚤市场、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
3.根据《2015年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总体方案》规定由市财政支持的2015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包括创客周整体宣传、创客高峰论坛、微观装配实验室(Fab Lab)互动体验展、制汇节(Maker Faire)、创客周开幕式及高新区主会场安保和交通疏导、海峡两岸创客力量主题活动 )。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9.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10.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
3.联系人:周行椿、李莜 联系电话:82003764、8200399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