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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批)申请指南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5/8/26

    一、审批内容

    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培育的空间载体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等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拥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

    (三)拥有不低于300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孵化场地,能够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给政府产业管理部门,用于支持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发展;

    (四)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五)在孵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自有场地房产证明(验原件);

    (九)入孵企业场地租赁协议或孵化协议(验原件);

    (十)孵化器运营管理方案;

    (十一)提供孵化场地面积承诺书;

    (十二)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24日至9月1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24日至9月18日。

    (三)联系人:蔡晟、刘一平,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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