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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四)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五)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20个。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九)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十一)已购置设备清单;
(十二)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 月24日至9月1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24 日至9月18日。
(三)联系人:蔡晟、刘一平 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