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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孵化培育生态链。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二)兴办创业苗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三)提升企业孵化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并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四)创建企业加速器。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创建加速器。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
(五)推进科技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科技园区,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
(六)引导社会资源向孵化载体聚集。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人才、培训、法律、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孵化载体聚集。
(七)加强孵化载体人才队伍建设。对孵化载体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对孵化培育行业高端人才的激励机制。发挥创业导师作用,建立和完善创业者与创业导师沟通交流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创新孵化载体投融资服务模式。完善孵化载体的投融资功能,支持孵化载体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力度,通过孵化贷、成长贷、集合担保信贷、投资参股等方式扶持科技企业发展。
(九)完善孵化载体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孵化载体的评价和考核,实行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动态管理。
(十)探索孵化组织新机制。支持孵化载体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各类孵化载体之间融合发展。
(十一)加大对孵化载体的投入力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孵化载体项目,同一孵化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各类资助。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相应扶持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孵化载体及其服务体系的投入。
(十二)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和孵化能力提升。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服务平台建设、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十三)支持融入国家和广东省孵化体系。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市科技研发予以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十四)拓展孵化载体发展空间。市、区两级政府在每年新增的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中,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支持企业在自建楼宇中兴办孵化载体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五)统筹规划布局。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孵化载体发展规划。
(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孵化载体行业组织服务体系,发挥其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孵化载体提供优质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孵化载体行业组织承担孵化载体统计、年度报告、政策咨询、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十七)加强监测和评估。建立孵化载体监测评估机制和统计制度,对孵化载体资助实施绩效评估。
(十八)自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63号)已由深府〔2012〕12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