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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7

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4年11月至12月对市级社会组织开展为期40天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经我市市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12月30日以前成立的部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重点抽查对象:

  (一)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

  (四)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

  (五)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六)年度报告抽查不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抽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社会团体

  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有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

  3.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情况;

  5.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6.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

  7.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情况;

  8.年度检查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基础条件是否完备(包括法人资格、章程、变更登记、年度检查等情况);

  3.内部治理是否完善(包括组织机构、人力资源、资产财务、档案证章等运作和管理等情况);

  4.公益活动与诚信建设是否合规(包括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披露信息等有关情况);

  5.社会评价是否良好(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基金会

  1.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主要检查理事会、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情况);

  3.民主办会情况(主要检查理事会召开情况以及监事履行义务情况);

  4.项目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情况);

  5.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等情况);

  6.规范化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4个一级指标。其中,基础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登记和备案、遵纪守法等情况;组织建设包括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档案证章管理等情况;工作绩效包括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项目开发与运作、社会捐赠、募集、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与宣传等情况;社会评价包括内部评价、公众评价、管理部门评价等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抽查方法及抽查名单的选定

  (一)随机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前,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媒体现场监督,抽查名单在登记系统内随机抽取并选定。

  (二)检查方式。抽查名单确定后,检查人员以上门检查和现场检查为主,其他方式辅助。

  (三)专业会计师随同审计。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报告作为检查财务审计依据。

  四、抽查原则

  抽查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抽查方法、检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联系媒体进行动态跟踪报道,并接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及社会的监督。

  五、时间安排及抽查结果处理

  (一)抽查时间:从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

  (二)结果处理:

  1.缓冲适应期:2014年12月30日前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的社会组织,将不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并不予以公告。

  2.正式执行期:2015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查处,并将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和予以公告。具体按如下分类处理:

  (1)对社会组织出现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整改措施纠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引导其办理注销手续;

  (3)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或办理注销手续;

  (4)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列入异常名录;

  (5)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坚决予以撤销登记。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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