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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随报随评机制的通知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5/3/2

深民函〔2015〕254号

各社会组织:

  我市已成功开展实施五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通过等级评估树立了优秀典范,促进了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引导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总结五年的实施情况,等级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今年我局将启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改革,修订《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相关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流程,提高评估结果运用含金量。

  根据现行《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方可申请重新评估。由于重新申请评估的间隔过长,无法及时客观反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因此,我局拟首先对评估工作的期限、批次进行调整,试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随报随评,即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建设进展情况,随时向评估机构申请等级评估,评估机构经审核书面材料符合基本条件后,即时启动评估工作,以缩短评估周期,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效率,突显评估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随报随评机制改革重点内容:

  (一)调整评估机构接受社会组织申请的时限,试行随报随评;

  (二)调整集中批量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组织个别申请;

  (三)同一自然年度同一社会组织只可提出一次申请;

  (四)评估结果原则上不接受复核申请,如参评社会组织认为评估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可向我局申请进行复核,我局受理后启动复核程序;

  (五)每次评定等级有效期仍为5年;

  (六)试行期限半年(2015年3月1日—8月31日);

  (七)慎重起见,改革工作遵循稳步推进、逐步推开的原则,依据试行情况调整评估的范围、程序、步骤。

  二、2015年度申请受理事宜

  (一)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已经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3年度年检的;

  2.2013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3.2013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以2013年、2014年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为主。

  参评社会组织对照2014年版的指标体系,提供自获得评估等级后发生变化情况的材料证明,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书面材料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完毕后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确定评估等级。

  (三)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申请,参评资格审查,社会组织自评,专家评审,评估机构出具初评意见,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市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并发布公告的程序进行。

  本次评估原则上不设复核环节,如参评社会组织认为评估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社会组织可向我局申请进行复核,我局受理后将启动复核程序,并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将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如社会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四)结果应用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有效期不变,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享受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五)联系方式

  1.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服务处

  联系人:曾晓婷,电话,25832105

  2.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联系人:李华一,电话:13556830260,邮箱:13556830260@163.com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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